重新規定地價工作,是在執行平均地權基本國策,以「規定地價」、「照價徵稅」、「照價收買」及「漲價歸公」等四個步驟,相輔相成達成目標。除保障私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自行從事土地改良獲得之利益,另由國家收取非因人民施以勞力、資本而增加之利益,供舉辦公共福利事業、興辦公共設施、推展國民義務教育及興建國民住宅之用,達成「地盡其利」、「地利共享」之目標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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